时代的足音——新中国宪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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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时代的足音——新中国宪法的变迁
(二)总纲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二)第一章总纲第一条 将1954年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又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和政策。在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中涌现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实行革命三结合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也分别写进了宪法。
无产阶级专政是第一次写进宪法。其目的“一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二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它是我国人民战胜敌人、保护自己的法宝。我们必须很好地爱护它,不断地加强它。我们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加强国家机关的建设。要继续巩固工人阶级和它的可靠同盟军贫下中农的联盟,团结其他劳动人民和广大知识分子,发展包括各爱国民主党派、各界爱国人士在内的革命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有效的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我们伟大祖国的独立和安全。”
(五)增补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条款。首次将“毛泽东思想”写进了宪法。鉴于社会上存在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矛盾,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以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纠正不正之风等项规定。
(六)重申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八)“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九)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十)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十一)“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十二)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十三)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十五)根据毛主席关于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教导,将“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写上了宪法,表示我们国家今天不称霸,永远不称霸。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要永远同全世界各国人民团结在一起,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要巩固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在全国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更好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较快地建设我们的国家。
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结成最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反对新的世界战争,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二)总纲部分的重要变更:
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三)国家机构部分重要变更: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重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部分重要变更: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四大权力从总则移到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部分。
细化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细化养老救济:“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增加:“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
细化“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一) 序言中修改很大。
(二)第一章 总纲
将“无产阶级专政”改回到五十年代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细化了民族政策:“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在所有制部分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称为国有经济。“国营”二字取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人民公社改为“乡”“镇”。
(三)权利与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四)四次修宪
◆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农村地区,确定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制度。
这次修宪还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四部宪法的比较
作者:张若冲;来源:沧海之瓠